日前,记者在安徽涡阳县发现一起怪事,公民到法院立案,法院拒不受理,也不做不受理裁定书,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无奈。
涡阳县城西办事处(原城西镇)农民徐玉利,以其妻舅周振龙侵占自己承包土地为由,将周振龙于2012年7月告上法庭,涡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,徐玉利代理律师发现证据不足,于2012年12月撤诉。
时至2013年3月,徐玉利又找到新的证据,故此再次到法院起诉。然而这次立案却受到层层阻挠。徐玉利说告诉记者:
“先是到涡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,被告知要到涡阳县工业园区法庭立案,去了工业园区法庭,又被告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,该庭庭长萧永健说我起诉的地面已经有了建筑,违章建筑应该去找政府。”
2013年4月18日,记者随同徐玉利来到涡阳县工业园区法庭找到庭长萧永健,这位庭长听明来意说:“你们的案子当时不是向你和的律师介绍过了吗?怎么还来啊?”
记者问:“案件不予受理是不是应该做不予受理裁定书?”
“没有必要做不予受理裁定书,我们也没有这个权限。这位萧庭长如些说。”
附图1:图为涡阳县工业园区法庭庭长萧永健
2013年4月22日,记者随同当事人徐玉利一起来到涡阳县人民法院信访大厅,接访的是院长邵利明和一个姓牛的主任,这位牛主任说:“你这个案子以前不是立过吗?”
“当时因证据不足撤诉,现在已经有新的证据,所以需要立案。”徐玉利说。
“撤过诉的案子不能再立了。”这位牛主任如此说。
附图2:图为涡阳人民法院负责接访的牛主任
邵利明院长看材料后说:“你这案子不是我们法院受理范围,既然你有土地手续,别人在你的土地上建房,你可以报警。”
“案件不予受理是不是应该做不予受理裁定书?”记者问到。
“没有必要做不予受理裁定书,我们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。”邵利明院长告诉记者。
附图3:图为涡阳人民法院院长邵利明
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法院做不予立案裁定书当事人不服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,如果没有不予立案裁定书,是不能上诉的,只能上访了。第一次可以立案第二次却不可以,不予立案也不做不予受理裁定书,有点意思。
记者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!
相关法律: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。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,必须受理。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立案,并通知当事人;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,不予受理;原告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细则》中指出:
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:
(一)承包合同纠纷;(二)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;(三)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;(四)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;(五)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。
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】中:
九、第一审普通程序
144、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,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